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通知

  • 主页 /
  • 今日动态 /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通知

苏残康[2006]5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

现将国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2003]33号),提出了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10年,在苏南和苏中地区的城市,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城市 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苏中地区的农村和苏北地区的城市达到80%以上;苏北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O12年,全省实现残疾人“人 人享有康复服务”。



为保证如期实现目标,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审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由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省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评工作 办公室。省审评办设在省残联康复处,负责制定审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评,并承担审评工作培训及审评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保存。

各市、县(市、区)应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审评办。

二、技术保障

成立由省康复医学、社会科学、特殊教育、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省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并参与相关审评工作。

三、工作培训

审评工作培训采取逐级培训方式。省审评办拟在2008年、2010年、2012年初分别组织三次省级培训。


江苏省卫生厅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残联发[2006]12号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41号),提出了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为保证如期实现目标,现将《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的使用及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


卫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公安部        教育部      中国残联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

根据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为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 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全康办〔2005〕17号,本审评方案。

一、审评目的

——对全国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了解当前残疾人康复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指导和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伊朗发展。

二、审评办法

(一)审评对象

审评对象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区)和县(市、旗、区)。审评工作以县(市、旗、区)为基础单位,市(地、州、盟、 区)负责审评所辖县(市、旗、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评所辖市(地、州、盟、区);国家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整体评价。

(二)审评程序

1、年度自评

各县(市、旗、区)按照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确定本县(市、旗、区)类别,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和审评方案的要求,进行年度自评。

2、阶段抽查

各市(地、州、盟、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要求,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分阶段对所辖县(市、旗、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至国家审评工作负责单位。分阶段抽查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 (地、州、盟、区)自行安排,2006至2010年,2010至2015年间分别至少安排一次。各地总抽查率累计不低于所辖县(市、旗、区)总数的 20%。

3、集中审评

各市(地、州、盟、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0年和2015年将本地所辖县逐一进行审评、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审评工作负责 单位。国家审评工作负责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于2010年和201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情况,分别进行 中期审评和审评。

(三)审评标准

1、县(市、旗、区)审评标准

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确定的14项指标,近期评分计分,不得漏项,总分为100分,最 小分值为0.5分。审评总分≥80分为“实现目标”;60至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实现目标”;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未实现目标”,22个 分项指标中,有5项为“0”分的也视为未实现目标。

2、市(地、州、盟、区)审评标准

市(地、州、盟、区)审评标准,按实现目标和基本实现目标的县合计数与全市县总数的比例而定,≥80%为“实现目标”;60%至80%(不含80%)为“基本实现目标”;60%以下(不含60%)为“未实现目标”。



3、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评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评标准,按实现目标和基本实现目标的县合计数与全省县总数的比例而定,≥80%为“实现目标”;60%至80%(不含80%)为“基本实现目标”;60%以下(不含60%)为“未实现目标”。

三、审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成立由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评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区)和县(市、旗、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本地审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评工作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落实《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有关工作要求,参与审评工作,做好日常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审评工作办公室在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审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承担审评工作培训及审评相关资料、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保存。

(二)技术保障

成立由康复医学、社会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统计学、社区康复学以及政策研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全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参与审评工作计划和相关技术工具的制定,进行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区)和县(市、旗、区)成立相应的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承担本地区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培训

审评工作培训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全国审评工作办公室举办全国性审评工作培训班,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审评骨干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区)及县(市、旗、区)逐级培训本地区审评工作人员。

审评工作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审评工作方案以及相关审评技术等。

(四)信息管理

县(市、旗、区)审评工作办公室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完备基础档案,做好审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乡镇、街道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服务档案应详实记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的情况,并完整反映《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所要求的相关信息。

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的机构负责做好个案服务记录,并妥善整理保存。

县(市、旗、区)审评工作办公室每年进行年度自评后,汇总自评结果,形成年度自评报告,经所在市(地、州、盟、区)审评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评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查。

各市(地、州、盟、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阶段对所辖县(市、旗、区)进行抽查后,逐级将抽查结果上报至国家审评工作办公室。

开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 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保障。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审评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动态,给予指导。各级审评工作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责任,精心做好审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基层 迎审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指导,努力确保审评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附件:1、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名称

2、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低限标准

3、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解释

4、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工作用表

表1《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表》

表2《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登记表》

表3《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统计汇总表》

表4《全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评审情况汇总表》

附件3

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指标1 :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指标解释:县(市、旗.区)政府制订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办法,列入政府工作计划;政府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卫生、民 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人口和计生、妇联等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实行目标管理;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指标2 ;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并开展工作

指标解释: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订工作计划,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协同推进工作。

指标3 :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

指标解释:县(市、旗、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情况。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三类地区年 度筹集康复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筹集资金,本级筹集康复资金不低于同期上级补助资金。一类、二类地区在三类地区的基础上酌增,四类地区在三类地区墓础上酌 减。

指标4.1: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况

指标解释;指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市、旗、区),积极创造条件,使城镇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指标4.2: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指标解释:指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旗、区),积极创造条件,使农村残疾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指标4.3:残疾人获得城乡医疗救助情况

指标解释:指城市和农村残疾人在医疗和康复方面费用减免、药物,辅助器具、捐助及优惠政策等方面得到医疗救助的人数占当地需要医疗教助残疾人总数的比例。

指标5 :县(市、旗、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达标数

指标解释:指整合并有效利用就近康复资源, 县(市、旗、区)设立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等各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

1、视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依托县(市、旗、区)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视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眼科技术人员,开展视力残疾筛查、白内障治疗,助视器验配及视功能训练,指导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并开展人员培训和宣传咨询等工作。

2、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配备2名以上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和语训老师,开展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宣传咨询活动。

3、智力残疾康复报术指导中心:开设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班,配备2名以上接受过专业培训的训练人员,备有智残康复教材、读物及基本的玩具、教具、开展家长培训、社区指导和咨询转介等工作。

4、肢体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基本训练器具齐全,配备2名以上接受过现代康复技术培训的人员,开展成人肢残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培训基层康复员,进行社区指导。

5、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就近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含综合医院精神卫生科)作为指导中心;承担精神病人治疗,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社区、单位、家庭进行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配备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备有各类残疾人常用的辅助器具样品,开展供应、使用指导、维修、转介和宣传咨询等服务,指导社区和家庭制作康复训练器具和辅助器具。

指标6:街道、乡镇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率

指标解释:该指标指达到社区康复工作要求的街道:乡镇数占全县(市、旗、区)街道,乡镇总数的比例。达到社区康复工作要求是指街道、乡镇政府将 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有主管领导分管;制定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组织社区,村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做好转介服务,完成上级下达的康复 工作任务;建立社区康复站,托养机构等设施,为各类残疾人提供综合康复服务。

指标7:街道、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标率

指标解释:该指标指达到残疾入康复服务工作要求的街道、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数古全县(市、旗、区)街道、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比例。达到街道、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室服务工作要求是指街道、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康复 技术人员和必要的康复设备,开展残疾筛查、诊断、训练和转介服务;对社区、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参与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做好残疾预防和康复 知识宣传教育。

指标8: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

指标解释:该指标指配备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数占全县(市、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总数的比例。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接受过培训的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组织康复技术人员,为残疾人制订康复 计划,指导康复训练,提供康复服务,评估服务效果,做好服务记录。

指标9: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

指标解释:指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的残疾人数占全县(市、旗、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总数的比例。

指标10.1:白内障致盲患者手术率

指标解释:指接受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人数占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致盲总人数的比例。

指标10.2:低视力者助视器验配率

指标解释:指配用助视器的低视力人数占需要配用助视器的低视力总人数的比例。

指标10.3:聋儿康复训练率

指标解释:指在机构、社区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数占有康复需要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总数的比例

其中:聋儿机构康复训练率

指标解释:指进入各级聋儿康复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教师进行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评估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数占有康复需要的O-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总教的比例。



指标10.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率

指标解释:指在机构、社区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人数占当地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总人数的比例。

其中:智力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率

指标解释:指在各级康复、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人数占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总人数的比例。

指标10.5: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率

指标解释;指在机构、社区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数占当地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总数的比例。

其中:肢体残疾人机构康复训练率

指标解释:指在各级康复、医疗等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数占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总人数的比例。

指标10.6:缺肢者假肢装配率

指标解释;指已装配假肢的下肢缺肢者人数占适合装配假肢的下肢缺肢者总人数的比例。    指标10.7:精神病患者监护率

指标解释:指在国家任务县(市、旗、区)达到精神病人检出率的基础上,通过监护小组、家庭、工疗站、社会就业单位以及精神卫生机构、接受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治疗和康复的精神病人数占经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精神病总人数的比例。

其中: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率

措标解释:指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程度达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上的总人次数占经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精神病患者总人数的比例。

指标11: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率

指标解释:指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获得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数占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包括:视力残疾人使用的助视器、盲杖、以及盲板、盲笔、盲表、报时器等生活学习辅助器具;听力语言残疾人使用的助听设备以及 语言训练和会话的辅助器具:智力残疾人使用的认知图片、玩具等训练和开发智力的辅助器具;肢体残疾人使用的进食、穿脱衣物、洗漱、入厕等生活自助器具,腋 杖、肘杖、手杖等助行器具,轮椅,手摇三轮车等代步器具,以及辅助坐、卧、翻身和站立等器具。

指标12: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科普读物、宣传折页、培训、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获得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残疾人及其亲友的人数占被调查的残疾人及其亲友总人数的比例。

指标13:残疾人全面康复转介有效率

指标解释:指根据残疾人在康复医疗、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提供转介服务,并得到有效解决的残疾人数占得到转介服务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

指标14: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服务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对康复服务满意的残疾人及其亲友的人数占被调查的得到康夏服务的残疾人及其亲友总人教的比例。